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60號
即 被 告 李明山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88,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