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萬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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