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郭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葛潤森 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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