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彥青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100年度中簡字第201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5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劉彥青緩刑貳年。
事實
一、劉彥青(另涉犯強制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103號為不起訴處分)係址設臺中市○○區○○路○段○○○號「憶時裝店」之負責人。而 古育騏 於民國99年1月25日將1件美國哥倫比亞牌紅色雪衣送至上址「憶時裝店」修改,並告知該紅色雪衣不能以熨斗熨燙。嗣古育騏於同年月28日晚間9時許至上址「憶時裝店」欲取回前開紅色雪衣時,因見劉彥青持熨斗熨燙前開紅色雪衣下方拉鍊處附近翹起部分,致遭熨燙之處有明顯皺痕,且前開紅色雪衣翹起部分未加改善,而與劉彥青發生爭執。詎劉彥青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址「憶時裝店」內,持放置桌上之大理石,作勢毆打古育騏,並以「打給你死」、「打看看會不會死啦」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恐嚇古育騏,致生危害於安全,隨後古育騏告知劉彥青其行為係未遂犯,劉彥青竟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憶時裝店」營業中,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當場以「餵你的廢阿公吃飯」等語,辱罵古育騏,足以貶損古育騏之人格評價,且於雙方發生爭執過程中,適古育騏之友人 林燕梅 來電得知雙方發生爭執,隨即前往上址「憶時裝店」探視,而目擊劉彥青與古育騏發生爭執之過程。嗣於99年1月29日下午,林燕梅至上址「憶時裝店」欲取回之前送修改皮衣時,劉彥青質問林燕梅為何昨日與古育騏一同前來,並提及昨日熨燙古育騏所交付修改衣服遭吹毛求疵,而與林燕梅發生爭執,劉彥青承續上開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憶時裝店」,以臺語向林燕梅告知「我袂放伊煞啦」、「我袂放伊煞」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接續恐嚇古育騏,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在上址「憶時裝店」營業中,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以臺語向林燕梅告知「跟那個什麼男人,那什麼死人男人」、「沒用啦,沒用啦,你就在愛他愛得要死,那個死人愛他愛得要死,欠男人啦,沒男人不會死啦,那個男的實在抾捔啦」、「我是說妳眼睛要睜大一點,不要糊到蜊仔肉,不要去,不要沒眼睛去弄到」、「那個男人沒用啦,那個心肝夭壽壞」等語,接續辱罵古育騏,足以貶損古育騏之人格評價,經林燕梅當場錄音後交予古育騏,古育騏因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古育騏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劉彥青,被告劉彥青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0年8月10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之被告劉彥青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及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一)關於被訴恐嚇部分,1星期埋頭加班,只賺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多元,2座沙發椅套和2尺布,沒跟伊算錢,加上1件超難改的風衣,大件改小件,布本身就粘住,沒撕開要如何車,撕開車後就會皺皺的,這種布燙壞是會變硬的,拉鍊沒做到底,下面魔鬼氈不黏才嫌翹翹的,已經算便宜了,他就是不給錢,拼命吹毛求疵,最後應把衣服拿回去,還說要告到消基會,會罰伊3萬多元,又說他是司法特考通過,要讓伊法院的單子接不完,而伊「咬牙切齒,暴跳如雷」所講出來的話,當然就不好聽,當時純粹就是吵架,為了防衛自己,加上1星期賣力付出,竟連工資、布錢都沒收到,很生氣所講氣話,並無動機。且「廢阿公吃飯」根本不是那樣翻譯,只是順口應話,怎知是不能說的,告訴人事先準備錄音筆,不斷挑釁下,頭還伸過來並說「好,來,你打看看」,他高大身材,錄音內容這種「強勢」的語氣,像伊在恐嚇威脅他嗎?(二)關於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當時告訴人不在場,錄音內容從頭到尾,也沒指名道姓是指告訴人,對他不利均用「剪接」方式陷害人,而且證人林燕梅拿起大理石砸裁板(工作檯),還罵伊2次「 肖查某 」,這是惡人先告狀嗎?還有錄音內容有「我昨天竟然沒拿石頭打到他流血出來」,伊無印象有這樣說,請查明錄音內容是否作假?(三)告訴人用片面之詞及照片就能斷定伊將他衣服改壞嗎?為什麼沒給錢又強將衣服拿回去。又衣服拉鍊下方明明就有魔鬼氈,現又辯說沒有,伊還跟他說過如魔鬼氈壞了,拿來免費換新,最後將衣服強拿回去時,伊要他放著,無時間去搶他衣服等語。
三、經查:
(一)證人林燕梅於99年4月19日偵訊具結證稱:「(你於99年1月29日,是否至臺中市○○區○○路二段169號憶時裝店?)有。因為古育騏都在憶時裝店改衣服,古育騏介紹我去改衣服,99年1月28日晚上我去憶時裝店拿皮衣,古育騏、劉彥青有糾紛,古育騏雪衣被劉彥青改壞,我剛好在我妹妹家,我打電話給古育騏,古育騏跟劉彥青在口角,我趕到憶時裝店,我在店外看到古育騏、劉彥青爭執,我看到劉彥青拿磚塊要打古育騏,但劉彥青妹妹有制止劉彥青,我看到劉彥青拿磚塊要打古育騏動作,口中講打給你死,我在外面不敢進去,後來古育騏走出來,我想說皮衣不要給劉彥青改,第二天我請我朋友去向劉彥青拿皮衣,後來劉彥青不肯把皮衣給我朋友,99年1月29日下午我就自己去拿,劉彥青還是不肯還我還罵我,劉彥青罵我內容我有錄音,因為我朋友有帶錄音機,剛好有錄音,後來我將錄音內容拿給古育騏。當天我去拿衣服,劉彥青也是拿磚頭要砸人。(你99年1月28日晚上9點30分,在憶時裝店,除看到劉彥青拿磚頭要打古育騏外,還有無看到聽到何事?)劉彥青一直罵,當天部分有錄音。古育騏雪衣很貴,古育騏有跟劉彥青說雪衣不能燙,劉彥青還是有燙,雪衣被燙壞。(99年1月28日晚上除你、古育騏、劉彥青在場,還有誰在場?)劉彥青妹妹也在場。古育騏、劉彥青因為雪衣發生爭執,劉彥青一直要跟古育騏要錢。我99年1月29日去拿衣服劉彥青不還我,還跟我要修改費850元,但劉彥青沒幫我修改。當天我請警察到場,劉彥青一直罵我跟警察。警察跟他說不還我皮衣,就要移送法辦,所以劉彥青才將皮衣還我,後來劉彥青沒跟我要修改費,我就走了,隔2、3天劉彥青打電話給我,叫我跟古育騏講把錢還給他,我講不甘我的事,劉彥青一直罵我,並跟我要850元修改費。」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884號偵查卷第43至44頁)。
(二)證人即被告之妹 劉冠宜 於100年8月10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有無工作?)我1年前離開本來的公司,目前無業。之前是和我姐姐合夥開服裝店。(你何時離開服裝店?)我姐姐和古先生發生糾紛前1年的6月我就離開服裝店。(你如何知道你姐姐和古先生有發生糾紛?)我離開服裝店後還是會常常去服裝店幫我姐姐。(99年1月28日晚上9點的時候你在服裝店嗎?)當天我從下午5點半到9點多都在服裝店。(當天你姐姐和古先生發生糾紛的情況為何?)當天我姐姐和古先生約7點拿衣服,7點多古先生第1次來拿衣服,試穿的時候,古先生有向我姐姐反應說衣角的地方翹翹的,我姐姐就和古先生說我再幫你改1次,請古先生8點再來拿。(你姐姐和古先生說要如何修改?)我姐姐說要重新再車過。(後來8點的時候古先生有再來服裝店嗎?)古先生有來,但試穿結果還是說衣角還是翹翹的,我說可以用魔鬼氈,或用鬆緊帶放鬆一點,可以試試看不會翹翹的,但古先生不接受,古先生把衣服拿來改的時候有提供1件樣品,古先生試穿那件樣品衣角沒有翹翹的,因為穿久比較定型,而且魔鬼氈自動會黏在一起。後來,我姐姐過來說要用熨斗幫他燙一下,我姐姐使用的熨斗也只是用熨斗的餘溫,而且也在衣服上墊一塊布隔熱,但是古先生看到後就說這件衣服不能用熨斗燙,我姐姐還是燙了,古先生就開始說我姐姐把他的衣服燙壞了,古先生就說要拿衣服回家,我姐姐說要跟他收900元,古先生就說要到消基會,他沒有說不要付900元,但要我姐姐賠他那件衣服,我姐姐不讓他拿走那件衣服。(當天古先生有沒有將那件衣服拿走?)古先生把衣服拿在手上,所以當天就把衣服拿走了。(後來發生何事?)古先生和我姐姐發生爭吵。(後來古先生有拿出錄音設備錄音?)有,但是他什麼時候開始錄的我不太清楚。(是否爭吵一下子後他才拿出錄音設備?)是的,古先生一直在店裡面,爭吵中間過程沒有離開。(古先生拿出的錄音設備為何?)類似手機的東西,我沒有看清楚。(古先生開始錄音的時候,你和你姐姐相隔多遠?)我姐姐當時坐在裁縫車旁工作,我和她之間的距離類似今天法庭書記官及檢察官的位置,中間隔著工作臺。當時古先生站在工作臺外面。(你的意思是當時你姐姐和古先生中間隔著一個工作臺,是否如此?)是的。(整個錄音過程你都在場嗎?)是的。(提示本院卷第50頁以下99年1月28日錄音光碟譯文,其上所載A女是否就是妳講的話?)是的。(提示前開譯文,A女講「你就不用這樣子啦」,這是否也是你講的?)是我講的。(上開譯文「你就不用這樣子啦」,你是在叫誰不要這樣子?)叫我姐姐。(當時你姐姐在做什麼?)我姐姐當時很生氣,一直在跟古先生大吵。(這句話前後當時你姐姐在做什麼?)我姐姐站在工作臺內,古先生在工作臺外,我姐姐很生氣,手上拿著東西揮,但拿什麼東西我沒有看清楚。(你與姐姐平常是用國語交談還是用臺語交談?)都有。(平常認識古先生嗎?)我不認識。他是新的客人。(提示本院卷第50頁背面上開錄音譯文,在上開錄音過程中,你姐姐是否有講1句「餵你的廢阿公吃飯」(臺語)?)我沒有注意聽,我聽不懂這句話是什麼意思。(當天晚上後來你有無看見另外1個客人進來?)有。(古先生和那位客人怎麼講?)他跟那位小姐說我姐姐把衣服改壞了。那位小姐應該是和古先生一起來的朋友。(那位小姐有無和你姐姐發生衝突?)沒有。那位小姐講兩句話就出去了。(後來古先生有把衣服拿走嗎?)古先生要把衣服拿走,我姐姐要求他付錢,古先生叫我姐姐報警。(你本身會修改衣服嗎?)會。我和我姐姐是合夥的,都有一、二十年的經驗。(改衣服的時候要注意哪些事項?)我們多多少少知道質料,知道要怎麼改。(你們服裝店工作台上面平常會放什麼東西?)皮尺,還有1塊大理石,但是用久了已經斷掉了。(提示99年他字第884號卷第58、59頁衣服照片,照片所示兩件衣服,1件灰色,1件紅色,這兩件衣服就是妳剛才所講古先生拿來樣品和要修改的衣服嗎?)紅色是要修改的衣服,灰色的是樣品。(提示上開照片,顯示紅色衣服的衣角有些起泡,是否就是當時雙方爭執的事項?)是的。(你剛才說古先生到服裝店拿衣服第1次是7點,第2次是8點,兩次都說衣角翹翹的,衣服起泡的部分是否是7點的時候就有了?)是的,是7點第1次來試穿的時候就有了。(以你作衣服一、二十年的經驗,如果改衣服的話會造成衣服衣角起泡嗎?)因為要拆開反過來車,拆開之後黏不回去就會膨膨的,因為表布和裡布本來黏在一起,要把兩者撕開,才能修改。(如你所述衣服衣角膨膨的部分是因為拆開後有空氣跑進去,修改後是否可以熨燙?)拆開後黏不回去。(為何一開始不直接告知無法修改而仍收件修改?)我們會幫他處理好。(你是否知道憶時裝店開門營業的時間?)早上10點開門,晚上9點關門。(案發當天99年1月28日晚上古先生到服裝店的時候服裝店還沒有打烊?)是的,之後發生爭吵,後來古先生離開,我也回家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背面至第100頁背面)。
(三)本院於100年6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告訴人古育騏於偵查中所提2片光碟錄音內容,勘驗結果如下:
1.第1片記載「2010.1.28.21:00錄」光碟之錄音內容如下( 古男 指告訴人古育騏, 劉女 指被告劉彥青,A女指證人劉冠宜,C女指證人林燕梅):
「(00:00:00錄音開始)
古男:好,現在是2010年1月28日10點,9點28,9點30分
,好,我現在古育騏在這家對面,長安大街旁邊的店裡,齁,我現在正式聲明,我現在正式向妳聲...向老闆聲明,我哥倫比亞的衣服被她用熨斗燙,燙壞掉了,好。
A女:那你剛才有在場吧。
古男:好,對,而且我當場在場,我有阻止,她還是硬燙,然後把我燙壞掉了。
劉女:沒有證據,沒有證據,沒有證據。
古男:好,好,那現在這樣子,我,我已經請老闆娘報警
了,她自己不報警,我就要,我就要走了,她在...我現在再給她五分鐘的時間,請她報警。
劉女:你衣服給我拿了,你錢要給我。
古男:你這樣子算侵占罪喔。
(錄音中聽到幾聲聲響)古男:妳再打我,妳打我試看看,妳敢。
A女:妳就不用這樣啦。
劉女:打給你死。
古男:來,妳打下來,打下來,打下來,來,妳打我,快
點,好,老闆娘現在,現在拿,拿東西,拿石頭要打我。
劉女:打看看會不會死啦。
古男:好,還說要恐嚇要打我,好,我現在全部錄音下來了。
劉女:就給你包...。
古男:我,我,我已經請老闆娘報警了,是她自己不報警
的,好,我現在正式向老闆娘聲明,妳很快會收到我的告訴狀。
劉女:你再...(聽不清楚)。
古男:妳很快會收到我的刑事告訴狀,就這樣子,好。
劉女:你椅套的錢要拿來給我喔。
古男:椅套的錢我會給妳,可是妳要把我做好。
劉女:你椅套的錢要給我,你那件衣服也要錢給我喔。
古男:我告訴你,你把我弄壞的,好,你。
劉女:哪有。
古男:你現在把我弄壞的衣服你要賠償給我,照價賠償,
那否則,到時候我發,我發,我直接發文到消基會去,請消基會來,來,來看看,這樣子,我們直接,直接上法院講。
劉女:我沒你那麼閒啦。
古男:無要緊,妳沒閒,我有閒,無要緊,我可以撥時間
陪妳慢慢玩,齁,妳剛才還恐嚇,妳剛才還恐嚇要打我喔。
劉女:人在做天在看,你這個...。
古男:妳剛才有沒有恐嚇要打我,妳剛才。
劉女:你會有報應。
古男:妳剛才有沒有拿石頭要打我。
劉女:我有打到你嗎。
古男:是我用手擋住的。
劉女:「袂見袂笑」(臺語)。
古男:好,沒關係,你很快會收到我的刑事告訴狀。
劉女:是我還沒要打你,你懂不懂。
古男:你,你很快,那也是未遂犯,對,那也是未遂犯。
劉女:餵你的廢阿公吃飯。
古男:好,這是公然侮辱罪。
劉女:你錢你給我放下,你才給我衣服給我拿回去。
古男:我管你的。
劉女:衣服給我放下...。
古男:你,你這衣服賠我,你把我弄壞的衣服賠我錢。
劉女:你...。
古男:否則法院講,否則妳現在報警嘛,否則妳現在報警
呀,妳為什麼不報警,我已經多次向妳聲明說請妳報警了。
劉女:你錢給我放下,你才可以衣服給我拿回去。
古男:我已經多次聲明,聲明叫妳報警了,妳自己不報警
的喔,妳如果不報警的話我要走了,妳到底要不要報,我現在都有錄音存證。
劉女:良心啦,若有一日良心發現就好啦。
古男:來,妳打電話報警嘛。
劉女:若有一天良心發現就好啦。
古男:妳打電話報警啊。
劉女:你錢給我放下就對了啦。
古男:妳衣服照...妳衣服賠償我這樣就,就對了啦。
A女:坐下。
劉女:你衣服給我放下,你錢給我,你再給我錢,你再給我拿衣服回去。
古男:我跟妳講,不可能,除非妳衣服,我沒叫妳照價賠
償已經不錯了,否則妳給我照,我標籤還沒有剪掉,妳給我照價賠償。
女聲:...(聽不清楚)。
古男:妳不報警了齁,我已經給妳已經超過,超過,已經超過十幾分鐘了喔,我走了,妳自己要這樣子。
劉女:你放著,你給我放著。
古男:我就是不放。
劉女:你衣服給我放著。
古男:我就是不放。
劉女:放著(大聲喊叫)。
古男:妳現在搶我就告妳侵占。
劉女:放著(大聲喊叫)。
古男:嗯。
A女:...(聽不清楚)。
劉女:給我放著(大聲喊叫)。
古男:來,妳要就要報警,否則我要走,那否則妳現在,那妳報警啊,妳現在報警啊。
劉女:你給我放著。
劉女:...(聽不清楚)。
古男:打電話報警啊。
劉女:給我放著。
古男:我不會放,我還要,我還要妳照價賠償。
劉女:否則你以後會足歹運ㄟ,我不會騙你喔。
古男:妳呀,好,妳現在詛咒我喔,妳現在詛咒我喔。
劉女:如果你現在沒有付錢給我,你以後會很不好運喔,我不會騙你喔。
古男:好,這是公然侮辱罪,刑法三百零九條,這是刑法
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齁,我現在全部存證了,再來呀,再講啊,喔,妳自己不報警的,我已經給妳很多機會報警了,我已經給妳很長時間報警了,是妳一直在耽誤我的時間,所以我現在走了。
劉女:你錢沒有給我,你不能,你衣服給我放著。
古男:我就偏不放。
劉女:(大吼)你給我放著。
古男:我就偏不放,有種妳報警,趕快報警,快點我等妳。
C女:怎樣。
古男:沒有,我現在在蒐證啊,她給我這個燙壞掉,然後
,然後,然後還要,還要給我,還要給我收錢,我沒叫她賠,她不但沒賠我。
劉女:哪裡壞掉,哪裡壞掉。
古男:沒賠我,沒賠我還要給我收錢。
劉女:哪裡在壞掉。
林女 :你說哪裡壞掉。
古男:就她給我用燙的啊,那個角那邊燙了啊,對呀,妳要妳就趕快報警。
劉女:那個沒壞,他衣服給我拿回去,他錢不肯給我(走近錄音設備,聲音變大且變清晰)。
古男:(低聲對林女說)不是啦,她把...(聽不清楚)。
劉女:他錢不給我,這樣對不對嗎?古男:我沒,我還要妳照價賠償。
劉女:我做這樣一天賺十幾個小時,賺沒有,沒有幾百塊,沒有,沒有六百塊喔。
古男:我這一萬多塊的衣服,妳給我用,妳給我用熨斗燙,我當時已經阻止妳了,妳還是繼續燙。
林女:那不能這樣燙啦,那一件衣服一萬多塊咧。
劉女:我沒有燙下去,我只有「熁」(臺語)一下而已。
古男:妳沒燙,妳沒燙,妳敢發誓妳沒燙。
劉女:我「熁」(臺語)一下而已。
古男:妳「熁」(臺語)一下而已,妳敢發誓妳沒,我阻止妳,還是一直燙。
林女:那個防風防水,妳如果燙,那裡面的料就會掉了,這一件衣服一萬多塊耶。
古男:妳不要碰我衣服。
劉女:你會遭到報應,我不會騙你。
古男:沒關係,你如果不報警的話,沒關係,你如果又要
「卡歹嘴」(臺語)一點的話,我就直接寫信,我就直接寫信到,直接發文到消基會去,齁,你要「卡歹嘴」(臺語)無要緊。
劉女:人怎麼做天在看啦,人如果遭報應,我不會騙你喔。
古男:好,我就看妳這次會不會有報應,齁,沒關係,我
可以,我跟妳,我可以跟妳耗到三級三審都沒關係,齁,尤其妳剛才拿石頭要砸我,這個是,這個是刑事,刑事罪,齁,妳很快會收到我的刑事告訴狀。
劉女:我沒有打人,我不會打到你。
古男:反正那也是未遂犯阿,妳拿石頭要打下去,那是妳妹妹擋下來的呀。
劉女:我沒有要她擋,我不需要她來擋。
古男:不用講這麼多啦,妳剛才拿石頭要砸我,要打我,
這就是未遂犯,而且妳剛才恐嚇我,都錄音在裡面。
劉女:我「袂甲你打」(臺語)。
古男:不用說,不用說這麼多,你這,這,這是刑事犯,
齁,你到時候,你很快就會收到我的刑事告訴狀,就這樣子,走,不要理這種神經病。
林女:...。
古男:就給我燙一個角阿,我叫她報警她又不報阿。
(00:07:48錄音結束)」等語(見本院卷第68至71頁)。
2.第2片記載「2010.1.29.14:19錄」光碟之錄音內容如下(林女指證人林燕梅,劉女指被告劉彥青):
「(00:00:00錄音開始,背景為路邊車輛經過聲,現場無
人出聲,至0時0分6秒始有人說話)林女:好啦,已經在錄了啦。
(接著有持續走路之腳步聲,至0時0分30秒始有人說話)B女:你盡量不要講一些有的沒的。
劉女:來做啥,妳叫他錢拿下來。
林女:那跟我又沒有關係啊。
劉女:沒關係,沒關係,妳昨天,妳昨天跟他來要做什麼,妳為何要替他講話。
林女:我來拿衣服的啦,那衣服是我買的啦。
劉女:你叫他按呢,我「袂放伊煞」(臺語)啦,我「袂
放伊煞」(臺語),就對了(聲音突然變大,近乎用吼的),講按呢,我這樣幫他改衣服,你叫他內行的人來,看我哪一點有不對。
林女:你把人家衣服燙成這樣耶,拜託一下。
劉女:(大聲)哪裡燙成怎樣,你叫內行的人來看,我是哪裡...。
林女:你對我兇,你對我兇是在兇什麼,你是在對我兇什麼。
劉女:那不然妳是在跟他怎樣。
林女:他叫我拿衣服來給妳改,說他之前改得不錯啊,阿我是,你們是干我什麼事。
劉女:妳跟他是什麼關係,妳說那,那,那個是妳給他的啊,妳給他的呀,妳給他。
林女:什麼,什麼叫給他。
劉女:妳給他的呀,妳給他,妳給他,妳給他。
林女:那件衣服是我買的,我跟妳講,我會叫妳賠。
劉女:什麼,妳買的喔,阿妳對他這麼好,妳有什麼企圖,妳對他這麼好,妳有什麼企圖。
林女:妳管那麼多幹嘛,妳管那麼多幹嘛。
劉女:他的心很好嗎,他的心很好嗎?林女:我的衣服,我的衣服拿來啦。
劉女:妳跟妳那個男朋友好很好嗎。
林女:他不是我男朋友啦。
劉女:他不是妳男朋友,妳買那個...那個給他幹什麼,
妳買那個給他幹什麼,那個心很壞,壞死了,妳跟他不會幸福,不會那個,沒用啦。
B女:ㄟ,妳很奇怪,那是別人家的事,好笑耶。
林女:我的衣服妳拿來好不好,妳如果不拿來,我現在就報警喔,我跟妳講。
劉女:妳去叫他那個錢去給我拿過來。
林女:妳衣服給我拿出來。
劉女:我袂,我袂甲放伊煞,我袂放伊煞,就是了。
林女:那是妳跟他的事情,跟我沒關係,妳把人家衣服熨成這樣,我都不想要說什麼了。
劉女:衣服就燙好了,是哪裡咧燙成怎樣,是哪裡在,哪一點咧燙成怎樣。
林女:人家那是防風防水的,熨斗一熨下去都起水泡了,那個地方就會漏水了啦。
劉女:那防水,那當雨衣在穿的喔,防水,妳拿水來看會
不會滲下去,如果滲下去我再給妳...。林女:那妳跟他講呀,那是妳跟他的事情,那跟我沒關係,好嗎,我的衣服拜託妳還我。
劉女:妳叫他錢給我拿來啦,阿那個,那個椅套那個錢也給我拿來啦,我是在替他做白工喔。
林女:那是妳跟他的事情耶,牽拖到我這裡幹嘛,牽拖過來我這邊幹嘛。
劉女:妳叫他那錢給我拿來就對了啦。
林女:妳現在衣服要還我嗎,不然我要報警了。
劉女:妳叫他衣服拿來還我。
林女:妳衣服拿還我,妳不還我我現在要報警了,我先跟妳講,妳如果要把事情,事情鬧大無要緊呀。
劉女:我去叫管理員啦,我去..妳跟我來去叫管理員啦。
林女:(大吼)那是妳家的事情,跟我無關啦。
(物品撞擊聲3聲)林女:妳如果把我打破,打破,打破東西...。
劉女:妳沒禮貌呀。
林女:妳更加沒禮貌。
劉女:跟那什麼男人,那什麼死人男人。
林女:(講手機)我那衣服不還我啦...我現在就要報警啦。
劉女:(大吼)妳叫他錢拿過來給我就對了啦。
林女:我跟妳講喔,我現在會報警。
劉女:妳叫他下來啦。
林女:不用講太多。
(錄音機持續錄音,短暫靜默無人出聲,現場僅聽到高跟
鞋的踱步聲)劉女:報警妳就去那個...。
林女:那個,先生你好齁,我們現在有一個糾紛齁,來改
那個衣服齁...(音量變小,人走遠)。劉女:如果這樣...那個房子都是被人家查封,被人家什麼,報警什,這樣更可憐啦。
B女:那也是他們兩個的事情啦,阿妳管人家這麼多。
(錄音機持續錄音,短暫靜默無人出聲,現場僅聽到高跟
鞋的踱步聲)林女:對,169號,對,我姓林,好,好,謝謝。
劉女:妳是在怕警察沒工作做齁,妳是在怕警察沒工作做太閒齁。
林女:妳衣服還我就對了啦。
(錄音機持續錄音,現場靜默無人出聲,至0時6分13秒始
有人說話)林女:我們現在就在這裡等警察來,我已經叫警察了。
劉女:(大聲)我不怕妳啦,我在怕妳咧。
林女:我也不怕妳啊,我又,我又沒有錯啊。
劉女:我家私頭仔很多咧啦(臺語)。
林女:妳牽拖到我這裡來,妳對還不對啊。
劉女:我家私頭仔很多咧啦(臺語)。
林女:妳現在講這些,我都可以告妳恐嚇,我跟你講。
(錄音機持續錄音,現場短暫靜默無人出聲,至0時6分51
秒始有人說話)劉女:你好,我是長安路二段169號,ㄟ,我昨天,我昨
天那個古先生給我拿一件衣服,我做了一天半,阿一天做九個小時、十個小時,賺沒有六百塊,他給我改那件衣服齁,我九百塊他,他又不給我,阿就,就那個,在這邊吹毛求疵,阿求疵我跟他算八百
九、八百八,他也都不給我,衣服就給我拿回去,衣服就給我拿回去,還有那個東西都不給我。
林女:東西不還我...對阿,又牽拖到我這邊來...是歐...好...恩..恩。
(錄音機持續錄音,背景有廣播或電視播放的聲音,現場
短暫無人出聲)劉女:那個喔我跟你講,那個男的以後,他一定不會娶妳...妳看...。
林女:妳是不是有病啊妳,(大吼)干妳什麼屁事阿妳。
劉女:看妳長這麼大,妳說妳很厲害,妳說妳很厲害。
林女:肖查某咧,妳呀。
劉女:沒用啦,沒用啦,你就在愛他愛得要死,那個死人
愛他愛得要死,欠男人啦,沒男人不會死啦,那個男的實在「抾捔」(臺語)啦,那男的要幹嘛。
林女:喔,好,掰掰,妳真的很會牽拖ㄟ咧,妳呀。
劉女:阿不然妳送他那個衣服幹嘛,妳有什麼企圖。
林女:是說這跟妳有什麼關係呀,那是朋友託我買的好不好。
劉女:不然妳說那妳送他的。
林女:那我送他的,阿朋友託我買送他的不行喔,阿奇怪阿,妳就給妳,妳管人家這麼多。
劉女:我是為妳好耶,我是說妳眼睛要睜大一點,不要糊到蜊仔肉,不要去,不要沒眼睛去弄到...。
林女:肖查某,妳管人家這麼多要幹嘛。
劉女:我是為妳好啦,妳以後老了妳就悽慘啦,「僥倖」(臺語)啦。
林女:我有男朋友,人家他也有女朋友,妳不要在那邊胡亂牽拖好嗎。
劉女:這樣最好阿,那種人,眼睛不要糊到蜊仔肉去愛到
那種人啦, 英俊 不能當飯吃啦,他哪有多英俊...。
林女:干妳什麼事,干妳什麼事,莫名其妙咧。
劉女:要英俊的能幹嘛,要英俊...。
林女:妳有什麼損失喔。
劉女:我昨天沒用石頭把他砸到血給他噴出來。
林女: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啦好啦,喔,好,掰掰。
(接著高跟鞋踱步聲、車聲、音樂聲,短暫靜默無人出聲
,至10分57秒始有人說話)劉女:看我好欺負喔,「吃人吃夠夠」。
林女:那妳是看我好欺負喔,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耶,我只是拿衣服來給妳改而已耶。
劉女:妳就被他帶來了呀,還說跟妳一點關係都沒有。
林女:喔,妳的客人都不是客人互相介紹就對了。
劉女:妳是他帶來的呀,在那邊跟他,跟他,妳如果昨天
沒有那樣,妳那件衣服會要拿回去,妳都,妳都是聽他的。
林女:我昨天本來就想要拿了,想說不好意思,我也搞不清楚狀況是怎樣,結果你把人家的衣服燙成這樣。
劉女:「袂見袂笑」(臺語),我衣服,我是把他燙成怎
樣,一拿到就把人家穿回去,我把他燙成怎樣,他是在吹毛求疵啦。
林女:拜託咧,那衣服是防水的,那妳去跟他講啦,那跟我沒關係啦,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劉女:女人沒有男人不會死啦,那個男人沒用啦,那個心肝夭壽壞,生得...(聽不清楚)。
(現場持續靜默無人出聲,只聽到背景音樂,至13分0秒始
有人說話)女聲:我記得我明明就有帶出來,阿,有有有...。
(背景音樂持續播放,期間有一皮包拉鍊聲,現場靜默無人
出聲至14分21秒)男聲:...(聲音聽不清楚,應是警員到場)。
女聲:就是他說我朋友有。
(00:14:25錄音結束)」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背面至第74頁背面)。
(四)參以,被告於100年6月14日本院審理時供稱:「(上開勘驗內容,古男的部分是否是古育騏,劉女的部分是否是劉彥青?)是。(剛才勘驗內容中有一位A女是否是你妹妹?)是,就是劉冠宜。(之後,靠近結尾的時候,林燕梅是否有到場?勘驗內容的C女是否就是林燕梅?)是。」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並供稱:「(對於上開勘驗內容有何意見?)我當時是在和林燕梅對話,古育騏不在場,我對話內容所提的男人不是指古育騏。(上開勘驗內容中,林女是否就是林燕梅,劉女是否就是你?)是。(上開勘驗內容中尚有一位B女,是何人?)是和林燕梅一起到店裡面的人。又稱:在上開對話內容中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在罵古育騏,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背面)。
(五)經核上開證人林燕梅偵訊證述內容已詳述其於99年1月28日在上址「憶時裝店」目擊告訴人古育騏與被告發生爭執過程,及其於同年月29日至上址「憶時裝店」欲取回之前送修改皮衣時,被告出言恐嚇及侮辱之情形,並與上開錄音內容之勘驗結果,互核一致,且關於告訴人古育騏與被告99年1月28日在上址「憶時裝店」發生爭執過程中,被告之妹在場一節,亦與前開證人劉冠宜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林燕梅證述內容,自堪信為真實。
(六)至證人劉冠宜於100年8月10日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問:當時古先生是否有把頭伸過來要我打他?)有。(被告問:當時古先生是否有說他是司法特考已經過關,要我法院的單接不完?)有。(審判長問:古先生說上述兩句話之前,你姐姐本身的態度如何?是否已經有作勢要打人?)沒有。第一次古先生說來打來打的時候我姐姐沒有動作,後來我姐姐只是拿東西槌工作臺。」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背面)。惟此部分證述內容提及第1次被告沒有動作,後來被告只是拿東西槌工作臺等情,顯與前開證人劉冠宜證稱:「(上開譯文「你就不用這樣子啦」,你是在叫誰不要這樣子?)叫我姐姐。(當時你姐姐在做什麼?)我姐姐當時很生氣,一直在跟古先生大吵。(這句話前後當時你姐姐在做什麼?)我姐姐站在工作臺內,古先生在工作臺外,我姐姐很生氣,手上拿著東西揮,但拿什麼東西我沒有看清楚。」等語,有所不符,亦與前開證人林燕梅證述內容,有所歧異,則此部分證述內容,顯係迴護被告之詞,尚難採信。
(七)又被告辯稱前開錄音內容遭剪接,對告訴人不利部分已遭剪掉,且於99年1月29日告訴人不在現場,當時其所言內容不是指告訴人云云。惟前開2片光碟錄音內容之勘驗結果顯示,在場之人持續交叉對話,甚且中間無人講話之際,亦可清楚聽聞現場所發出聲響或踱步聲,顯然錄音全程連續而無中斷,且細繹雙方對話內容,互為問答,意思連貫,亦難認有中途遭剪接之虞。再者,觀諸前開99年1月29日錄音內容,被告見到證人林燕梅到來,即先質問為何昨日與告訴人古育騏一同前來,且於雙方對話過程中,被告亦提及昨日熨燙告訴人古育騏所交付修改衣服遭吹毛求疵等情,足見被告與證人林燕梅於99年1月29日對話過程所指之人係告訴人古育騏,則被告所辯尚非可採。至被告請求傳訊證人 林世澤 ,用以證明「告訴人有說他是司法特考通過」等情,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涉犯恐嚇及公然侮辱犯行顯然無關,尚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綜上以析,告訴人古育騏於99年1月25日將1件美國哥倫比亞牌紅色雪衣送至上址「憶時裝店」修改,並告知該紅色雪衣不能以熨斗熨燙。嗣告訴人古育騏於同年月28日晚間9時許至上址「憶時裝店」欲取回前開紅色雪衣時,因見被告劉彥青持熨斗熨燙前開紅色雪衣下方拉鍊處附近翹起部分,致遭熨燙之處有明顯皺痕,且前開紅色雪衣翹起部分未加改善,而與被告劉彥青發生爭執,詎被告劉彥青竟在上址「憶時裝店」內,持放置桌上之大理石,作勢毆打告訴人古育騏,並以「打給你死」、「打看看會不會死啦」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恐嚇告訴人古育騏,致生危害於安全,隨後告訴人古育騏告知被告劉彥青其行為係未遂犯,被告劉彥青竟在上址「憶時裝店」營業中,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當場以「餵你的廢阿公吃飯」等語,辱罵告訴人古育騏,且於雙方發生爭執過程中,適告訴人古育騏之友人即證人林燕梅來電得知雙方發生爭執,隨即前往上址「憶時裝店」探視,而目擊被告劉彥青與告訴人古育騏發生爭執之過程。嗣於99年1月29日下午,證人林燕梅至上址「憶時裝店」欲取回之前送修改皮衣時,被告劉彥青質問證人林燕梅為何昨日與告訴人古育騏一同前來,並提及昨日熨燙告訴人古育騏所交付修改衣服遭吹毛求疵,而與證人林燕梅發生爭執,被告劉彥青在上址「憶時裝店」,以臺語向證人林燕梅告知「我袂放伊煞啦」、「我袂放伊煞」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接續恐嚇告訴人古育騏,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在上址「憶時裝店」營業中,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以臺語向證人林燕梅告知「跟那個什麼男人,那什麼死人男人」、「沒用啦,沒用啦,你就在愛他愛得要死,那個死人愛他愛得要死,欠男人啦,沒男人不會死啦,那個男的實在抾捔啦」、「我是說妳眼睛要睜大一點,不要糊到蜊仔肉,不要去,不要沒眼睛去弄到」、「那個男人沒用啦,那個心肝夭壽壞」等語,接續辱罵告訴人古育騏,足以貶損告訴人古育騏之人格評價,經證人林燕梅當場錄音後交予告訴人古育騏,告訴人古育騏因而得知上情。
(九)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所謂「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次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查上址「憶時裝店」係對外公開營業之商家,該店於營業中自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被告先後於99年1月28日及同年月29日,在心生氣憤之情緒下,責罵告訴人「餵你的廢阿公吃飯」、「跟那個什麼男人,那什麼死人男人」、「那個男的實在抾捔啦」、「不要糊到蜊仔肉,不要去,不要沒眼睛去弄到」、「那個男人沒用啦,那個心肝夭壽壞」等語,顯係出於表達己身不滿,已具針對性,自屬攻擊性之言詞,且依一般社會通念,該等言語具有輕蔑他人並使人難堪之意,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顯屬侮辱之言語,是以,被告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商家,以上開言語責罵告訴人,顯已達公然侮辱人之程度。
(十)復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之恐嚇罪,只須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即能成立,至於通知方法,在所不問直接、間接或以信件或託人通知均無不可。查本件被告先於99年1月28日持大理石作勢毆打告訴人古育騏,向告訴人古育騏稱「打給你死」、「打看看會不會死啦」等語,復於翌日(即29日)質問證人林燕梅為何昨日與告訴人古育騏一同前來,並提及昨日熨燙告訴人古育騏所交付修改衣服遭吹毛求疵,而與證人林燕梅發生爭執後,被告再向證人林燕梅告知「我袂放伊煞啦」、「我袂放伊煞」等語,而上開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且於99年1月29日告訴人古育騏雖未在場,然經證人林燕梅當場錄下被告與其對話後交予告訴人古育騏,告訴人古育騏因而得知上情,則被告欲施加惡害之旨既已達於告訴人古育騏,被告之恐嚇目的已達,告訴人古育騏之生命、身體安全因而受到危害。
(十一)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99年1月28日及同年月29日,先後2次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行,均僅相隔1日,足見其前後2次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係分別本於單一犯意進行侵害同一法益,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均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包括一罪。
(三)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等2罪間,其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依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審酌被告因服飾修改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基於一時氣憤,出言恐嚇並為公然侮辱犯行,除見其欠缺法治及自律之觀念外,亦對告訴人之名譽造成戕害與人格貶損,及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拘役50日、30日,定應執行拘役7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允洽。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素行良好,而本院審酌被告因服飾修改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情緒管理不當,引致失言,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衡以被告犯罪情節輕微,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謹言慎行,無再犯之虞,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及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