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頂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愉迪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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