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7號抗告人 吳慶文 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相對人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11日補費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此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10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並於書狀中記載請求事項:「請求賠償抗告人按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妨害告訴權,精神加重賠償事」,本院依其書狀認抗告人係欲提起民事訴訟,而誤分補字案,經原裁定命抗告人應繳納裁判費,因抗告人提出抗告狀表明係依國家賠償法為前置請求,是原裁定,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至抗告人所提起之國家賠償請求書,則由本院代為轉交被請求賠償之義務機關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