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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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91號原告甲○○
送達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苗栗縣頭份鎮公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7年1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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