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趙不金 │慶豐商業銀行南門分行│96年2月27日│50,000元│C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