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孟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705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重7.9788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孟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05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05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塊5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7.9790公克、驗餘重7.9788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5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