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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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16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