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大陸地區人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大陸人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乃於「民國95年11月間」,未經許可而偷渡來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6條第1項論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943號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715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而迄未執行。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足考,並經本院職權審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規定,乃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准為減刑。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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