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水火選任辯護人蕭元亮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水火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甲案),並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被告猶不知悛悔,因細故與告訴人賴葉雄月迭生糾紛,被告並因對告訴人為恐嚇、公然侮辱及誣告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處拘役45日、40日,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另以甲案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期間並經告訴人對被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先後於103年4月14日以103年度湖簡字第313號、103年7月30日以103年度湖簡更㈠字第5號分別判決被告應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3萬元,均得假執行確定,告訴人並以上開103年度湖簡字第313號確定判決,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對被告為強制執行,並於
103年9月30日為基隆地院核發103司執良字第19934號債權憑證在案。嗣因發現被告所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告訴人即於104年3月17日,以上揭基隆地院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建物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3756號案件,定期於104年
5月7日前往現場勘測、查封。詎被告於104年4月7日接獲法院將為勘測、查封之通知後,明知其前揭債務尚未清償,竟為避免上開建物遭強制執行,而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104年4月17日,委託不知情之前妻 陳秋連 (另為不起訴處分)為代理人,前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下稱汐止分處),辦理上開建物契稅申報「贈與」移轉至不知情之其子 蘇建嘉 (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致本院於104年5月7日前往上開建物現場執行強制執行無著,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債權。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損害債權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審理期間,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