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宇新(原名陳俊佑)上列受刑人因兒少權法(強制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兒少權法(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受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之1條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字第10801749
9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資料、法務○○○○○○○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直接間接調查表、警局函、前科記錄、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鑑定相關資料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謝梨敏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