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51號聲請人 葉昱 均聲請人 葉昱廷 聲請人 葉昱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得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出生)於102年12月19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聲請人於105年9月22日具狀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見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向本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云云。惟聲請人未提出其為被繼承人 陳得之 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且亦未釋明何時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經本庭分別於105年10月24日、105年11月2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及釋明何時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聲請人亦已分別收受本庭之補正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迄未補正。再聲請人 葉昱均 於105年11月28日告知本庭:本件不想要聲請拋棄繼承了,也不會補正文件(有卷附之電話紀錄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迄未補正其為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亦未提出釋明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逾三個月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之相關釋明文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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