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七、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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