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陳張秀妍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 律師
王正宏 律師被告 范珹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蕭雅毓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