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林秉暉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