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