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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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75號上訴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被上訴人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參加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伐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