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