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下稱新點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點子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於偵查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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