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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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九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被害人即告訴人為「乙○○」,起訴書誤載為「 翁金巒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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