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坤輝選任辯護人張文寬律師被告蕭家昇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被告 廖星豪 選任辯護人 陳惠如 律師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坤輝、蕭家昇、廖星豪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坤輝、蕭家昇、廖星豪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6日裁定收押被告三人,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郭坤輝、蕭家昇、廖星豪,並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堪認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被告三人所供情節互有出入,顯仍未坦然面對審判,而有避重就輕之舉,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應自97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