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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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聲請書贅載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聲請書贅載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第18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5月19日乙○榮寅97執5847字第53676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6月30日士檢清執丙97執助589字第20167號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7年6月7日北縣警汐刑字0000000000號函、97年6月15日北縣警汐刑字第0970018329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