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0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97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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