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曉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曉芸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就告訴人 陳進修 所受傷害應增列「右膝挫擦傷」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汽車迴車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第106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駛於上開時地,自應遵守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依肇事當時之路況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於紅燈時右轉,適告訴人騎乘機車自後方同向行抵該處,見狀煞車不及,致該重型機車與該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堪認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甚明,本件送鑑定結果,亦認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讓右側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一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見第11964號偵查卷第59至60頁)。據此,本件車禍既係因被告之過失所致,而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則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傷害結果間,二者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刑罰減輕事由(自首):被告於本件犯罪未發覺前,即留置於肇事現場,員警前往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0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一時過失,肇致告訴人陳進修受傷,且被告之過失行為係本件事故發生原因,告訴人所受前開傷害程度,告訴人向檢察官具狀表示「從未想與被告和解」、被告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1964號被告劉曉芸女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巷○號7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曉芸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上午,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同事 孫瀠珍 ,沿新竹市○○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迨同日上午11時28分許,行經該路段與西大路時,欲右轉西大路時,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路面、無障礙或其他缺陷、視距良好等情狀,俱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適由陳進修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機車自後方同向行抵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進修受有手背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進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曉芸於警詢、偵查中有關車禍發生過程及告訴人陳進修因車禍受有手背擦傷之供述。
㈡告訴人陳進修、告訴代理人 陳秋玲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即目擊者孫瀠珍於偵查中有關被告於右轉時有開啟方向燈之證述。
㈣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
㈡、現場及車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㈤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5年3月15日竹苗鑑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檢察官鄒茂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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