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許侑珊 律師
洪靜雯 律師被告 沈金江
沈靜怡 童中龍 林逸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退還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沈金江等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450元【計算式:(47.13+44.35)×63,527=5,811,4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惟原告於起訴時繳納106,512元,是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47,894元,本院依原告聲請裁定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47,89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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