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5日執行羈押,至96年1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鄭水銓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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