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鐙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
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