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菊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並依上訴聲明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法院者外,應按應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1月5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其上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2,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
2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