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希選任辯護人余敏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彥希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思帆
法官吳承學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