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原告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桐生慶久 訴訟代理人 方瑋晨 律師
莊凱閔 律師 洪維德 律師被告 劉家榮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77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家榮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於共同被告 西谷晃司 被訴偽造文書案件部分,現經本院拘提中,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爰不併為移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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