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足石刻文化創意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勇 相對人即債務人喜富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杰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人民幣參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期一日按欠款總額百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