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 卓忠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88,035元,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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