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0號
原告甲○○男四被告丁○○男十兼右法定代理人乙○○
丙○○男四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