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四七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代理人丙○○右聲明人聲明被繼承人甲○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親屬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