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王忠平
劉定昌 吳玉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段五九之一號四樓之二,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甲○○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原告因此當庭聲請本院為上開之移轉管轄,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是以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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