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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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八四八號
原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郭悅富 訴訟代理人 楊欽元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