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聲請人 陳建成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
1)×10×43=6,450。
二、關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部分,請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1、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就「債務之種類」說明係信用卡或信用貸款,均未說明「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究竟係何種生活必要開銷,致其須藉信用卡、信用貸款方式負擔,支出之項目是否合理?請詳加說明之。
2、聲請人之信用卡目前是否遭銀行強制停用?若是,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所稱之生活開銷?如否,則其未遭強制停卡之原因為何?
3、請分別提出聲請人與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板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契約書及歷次還款紀錄。
三、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之必要?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薪資所得來源係「臨時工,未報稅,每月約26,000元」等語,請說明其主張每月收入約26,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另請陳報自收受本裁定補正狀日起,回溯至106年3月28日間,曾聘請聲請人擔任臨時工之僱主分別為何?(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僱主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工作內容為何?分別發給之薪資數額為何?
五、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就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有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1、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500元、交通費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勞健保費1,000元之繳費單據;並重新陳報「水」、「電」、「瓦斯」每月分別之支出數額為何?重新陳報「勞保費」、「健保費」每月分別支出之數額為何?
2、聲請人於支出項目中所稱之「雜支」究何所指?請佐以費用單據,逐項說明其每月關於日用雜支之細目及數額。
3、請陳報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至收受本裁定日止,其所有因承租房屋而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交租金之相關證明或紀錄到院。
4、聲請人稱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依據為何?
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八、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九、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又倘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其表示之更生方案有何履行可能性?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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