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 鄭玉卿 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 律師被告 紀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即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3106、3148建號所設定普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6年度救字第9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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