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27號原告 汪文良 被告 汪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亦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遺囑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具體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函命原告於收文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