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瑞美
林添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瑞美、林添福間請求終止
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