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25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張恩綺
被 告 林富 在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25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原告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如未繳納,應按年息
19.89%加計利息,詎被告自民國100年11月9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共積欠消費本金79,622元、利息4,449元未償還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簡易申請書、約定條款、帳款通知
書、交易明細、外帳金額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