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905號

聲請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非訟代理人 林陳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峰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