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進來選任辯護人李建宏律師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進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高進來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短時間內涉犯多次詐欺犯行,並自承對外負債、經濟狀況不佳,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
6月19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未消滅;且被告身為詐欺集團首腦,除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詐騙外,並指示其他共犯擔任車手、收購人頭存摺、電話卡等工作等情,均業經被告自陳在卷,顯見其對於本件詐欺之犯罪手法相當熟悉,又於短期內犯下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詐欺所得非少,受害者眾,對於社會治安秩序有嚴重之危害,而所謂預防性羈押,則係針對有高度再犯之虞等犯罪,為免於社會大眾受到侵害而設,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被告雖稱需具保外出籌錢,與被害人進行和解事宜等語,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之和解方案或資料為證,且本案亦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自不足以排除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自101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