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5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強於取具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路○○○號二樓,且限制出境、出海,復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應於每週三、六晚間六時許以前至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報到。二、不得為與毒品相關之犯罪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志強因母親罹患肺癌需長期治療,極需被告陪侍及照料,且被告於庭訊中已全然坦承犯行,足證被告已具有悔悟之心,爰聲請法院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鄭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6月17日起羈押3個月。本院審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所犯罪名、犯罪情狀、犯後態度等情狀,認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具保,並命限制住居於其現住地(雲林縣○○鎮○○路○○○號2樓),且限制出境、出海,復於停止羈押期間應於每週三、六晚間6時許以前,至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報到,且不得為與毒品相關之犯罪行為,應可確保本院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三、被告鄭志強於具保停止羈押期間,如違背本院所定上開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其他應遵守之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1
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得再命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