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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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第152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驗餘淨重共計壹點柒陸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分別為0.85公克、0.67公克、0.67公克、0.3公克),分別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原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許文獻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第1522號、10
0年度毒偵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疑似毒品透明結晶顆粒4包,其中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7611公克,驗餘淨重0.7604公克),另外3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1.0151公克,驗餘淨重0.9997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2月13日草療鑑字第0991200053號、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2月14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299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是扣案之疑似毒品透明結晶顆粒4包,確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故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驗餘淨重共計1.7601公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