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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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劉建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沈藝珠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建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幣│││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9月4日上午11│99年10月26日20時│99年7月22日上午8時│││時6分為警採尿時│25分許│51分為警採尿時起往│││起往前回溯96小時││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內之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察署100年度毒偵緝││及案號│字第1751號│緝字第379號│字第84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案號│100年度竹簡字第│100年度審交訴字│100年度竹簡字第874││後││260號│第46號│號││事├──┼────────┼────────┼─────────┤│實│判決│100年5月2日│100年8月26日│100年8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0年度竹簡字第│100年度審交訴字│100年度竹簡字第874││定││260號│第46號│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10日│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6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字第1895號│字第3065號(尚未│3069號│││(尚未執行)│執行)│(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