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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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康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康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康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沈藝珠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康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下午某│99年1月18日下午某│99年5月29日某時許│99年5月28日至同年│││時許│時許││月29日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及案號│124號│124號│1155號│115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31│99年度審訴字第231│99年度審訴字第623│99年度審訴字第623││後││號│號│號│號││事├──┼─────────┼─────────┼─────────┼─────────┤│實│判決│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31│99年度審訴字第231│99年度審訴字第623│99年度審訴字第623││定││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緝字│察署100年度執緝字│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第63號│第63號│1851號│1851號│││(執行中)│(執行中)│(尚未執行)│(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