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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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臺幣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〩勝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